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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7〕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指针,以盘活存量土地,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为目的,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今年126号明传电报为依据,对各类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清理的范围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建设用地;
  (四)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实施征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清理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10日)
  各县市区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发布公告,广泛宣传,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市设立举报电话:0733-8685101。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9月10日至2007年9月31日)
  在历年供地台帐和土地变更登记基础上,结合自行申报、现场调查等方法,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台帐,明确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落实相关责任人。摸底完成后,各县市区工作台帐统一报市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处置阶段:(2007年10月8日至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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