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株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金融经济稳健运行,扩大信贷投入,实现株洲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银企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用3-5年的时间,把我市基本建成金融环境良好、金融稳定、金融服务能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区域。
二、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加快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及城域网建设,实现市内主要委办局连通和与“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整合系统资源,推动商业征信机构发展和信用产品市场运用。强化信用约束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诚信株洲。
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做诚实守信的表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凡有银行欠款的,要采取实质行动,带头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凡政府承诺还款的项目贷款,要清理兑现,需列入财政预算的,提请人大审议;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拖欠银行的贷款,从2006年开始,分五年还清,每年归还不少于20%,未达到还贷比例的单位和部门,政绩考核定为不合格。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的银行贷款,继续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纪的手段,进行专项清理,分2年还清,每年归还不少于50%,未达到还贷比例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对滥用职权,阻挠还贷或打击报复的,公开曝光并给予政纪处分。
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案件起诉、审判和执行。支持司法部门及时审结金融部门起诉的债权案件,加大已审结案件的执行力度,每年9月份开展一次涉及金融案件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规范企业改制,凡涉及到银行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银行。对恶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原企业法人代表不得在株洲辖区内注册新公司,有关部门组织银行业机构对其实施联合制裁。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金融活动。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为金融发展创造条件。对银行通过出售、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抵贷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且变现金额低于该项资产偿债金额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2003〕16号文件规定不征收相关营业税。高于偿债金额的,按高于部分计征相关税款;对处置抵债的国有划拨地,严格按国家土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只在银行实际转让换证时收取土地出让金;对涉及到银行处置以物抵贷转让过户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时,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其他相关费用只在实际转让时一次性收取。对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的资产转移、过户变更登记等所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予以免交。对执行金融胜诉案件,可先立案,执行后再按实际执行金额收取执行费,对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各级法院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应当及时将标的款兑现给申请执行的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占有、挪用。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由财政下拨保证,不得转嫁给金融机构,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违规收取办案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