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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根据湘政发〔2006〕9号文件的规定,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资金,其中地方承担部分:对省扶贫县炎陵县、茶陵县,省、市、县按811比例分担,对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株洲县、攸县和醴陵市,省、市、县按613比例分担。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定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湘财教〔2004〕26号),所需资金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办法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中央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仍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办法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按省规定的比例确定各地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按照免杂费资金的比例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省人民政府将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6年,启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并达到2004年省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2008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超过2004年省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仍按照免杂费的分担办法分级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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