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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株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湘政发〔200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先后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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