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政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0号)、《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征收留地安置是指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土地征收时,政府按一定比例将集体土地留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居住、公共设施和生产经营等。所需预留安置用地简称为留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留用地的选址应从有利于城镇化建设需要出发,并充分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 留用地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依据规划要求,原则上每个村集中预留安置地,因规划条件限制,需分散预留安置地的,可适当放宽。
留用地必须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留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主体不变。留用地上所建房屋不得买卖,严禁将留用地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