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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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