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8.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和备案审查制度。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29.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周年情况反馈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30.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和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全面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有效遏制和防范经济活动运行中的问题和漏洞。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监督实效。
31.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受理、处理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中心,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要逐一登记,限期处理。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3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能,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3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