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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6年年底前完成株洲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配合,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积极探索研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区、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8.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19.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全面、详细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需立卷归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等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建立健全推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归档材料的范围、制作装订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评查的方式、评查的结论、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从2006年开始,选择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试点,2007年在全市推开。

  20.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培训考核、资格认证、证件管理,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1.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2006年4月30日前,县市区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执法机构分工明确、执法人员责任清晰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责任追究范围和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全市绩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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