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将执法经费统一科学地纳入财政预算,优先和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统一支付。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依法规范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规范财政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
8.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逐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制定《株洲市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配套制度。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划分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理顺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形成职能划分基本合理、权责基本协调的行政管理格局。行政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保证及时办结。
9.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制定《株洲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电子政务办理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渠道均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公开。2009年年底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实现政府信息上网。基本实现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之间网上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初步实现政府全天候服务。2006年年底前建立株洲政府法制网页,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创办政府公报或政府法制专刊,依法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完善自身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行政决策的公开制度,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予以公开;对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等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对其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进行合法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