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开展“文明执法”活动。强化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意识,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效遏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过程更加透明,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服务方式更加便捷,服务态度更加热情;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严禁粗暴执法、蛮横执法,防止执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五)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在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同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积极探索依法信访的新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信访人员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解决信访事项。(市信访办、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行政层级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建立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2.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继续推行和完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备案制度,每半年将全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在《政府法制工作》上进行通报,并将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败诉率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交换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复议决定履行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复议机构建设,配齐复议工作人员,保障复议工作经费,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