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抓好《纲要》的配套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现就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牵涉范围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告知社会公众,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咨询制度。(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决策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二)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1.扩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订者、实际执行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规范性文件草案对意见听取采纳的说明制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征求意见。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由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审查备案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由市政府法制办参与合法性审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发布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
3.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定期评价制度,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及其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