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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设置涉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康乐设施,购置前必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安装竣工后,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
  游艺、游乐、康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公园内的机动车及特种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公园内供游览、娱乐、救生用的各种船艇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风、防雪、防汛、防山体滑坡等预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的餐饮、食品销售等服务点,应当做到贸易计量准确,食品、食具卫生,禁止销售不合格、伪劣、失效、变质食品。
  第二十二条 公园的门票价格由物价部门确定。开放性公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游乐活动和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经营者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
  (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五)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六)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七)擅自营火、宿营;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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