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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提高公园服务水平,维护公共秩序,更好地为市民提供整洁、优美、舒适的游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园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等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建设、国土、物价、环境保护、工商、农林、水利、公安、劳动、文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各类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公园。
  第六条 本市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划定公园建设规划预留用地红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控制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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