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应实行年审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办结下一年享受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农村低保对象要在下次审批前2个月内向村委员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经村委员会催告后,仍未在催告时限内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办理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手续;对减发、停发的,要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委员会三级低保对象档案。
七、保障资金的来源及发放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市级以上与县市区财政按各负担50%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要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以货币形式,通过当地银行、信用社或邮局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对个别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由村委员会负责发放到户。
八、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
(一)农村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是实施农村低保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也要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队伍,负责受理申请、审核、上报、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二)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不及时受理审批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农村低保待遇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无故不按时发放保障金,以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等行为的。
九、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株洲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03〕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