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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三)赡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有赡养费和扶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赡养费和扶养费。即:赡养人家庭年纯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的50%计算被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扶养人家庭年纯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扶养一个子女按其25%计算被扶养人的收入,扶养两个以上子女按其50%计算被扶养人的收入。
  (四)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和补助金等;
  2.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4.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5.丧葬费;
  6.其它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六、审批管理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查、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2.收入证明:如实写清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和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如: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等。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证明材料,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张第二榜公示。无异议的,同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结果张第三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发给《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级的每次张榜公示期限应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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