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保障范围
  凡具有我市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其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与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家庭人均纯收入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及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照户口类别,可分别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待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2.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土)不耕种的;
  3.3年内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家中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6.因赌博、吸毒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8.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9.以参加低保为目的分户或变相分户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五、收入计算
  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家庭纯收入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关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家庭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得的各类工资、奖金等收入;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房屋出租、出售财物、分红及利息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等;
  5.其它收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