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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株政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行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湘政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农村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为目的,建立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低保,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是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年人均最低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对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其遵循的原则是:
  (一)坚持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
  (三)坚持与属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坚持实行规范管理,动态管理,属地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保障标准
  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应按照当地能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市暂定保障标准:城市四区为1000元/人·年,县(市)为825元/人·年。今后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以及社会物价波动等情况,建立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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