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配套费标准”已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0日)停止执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
(株政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建设项目收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5〕162号)文件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共13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抗震设防确认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劳保基金。收费标准按住宅和非住宅分为两个类别,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共17项,即用地管理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土地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费、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新菜地开发基金、防洪保安基金、文物考古发掘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对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和登记、交易环节发生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共14项,即土地交易服务费、土地评估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监理费、施工安全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筑垃圾处理费、房屋估价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房地产测绘收费、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根据服务范围、工作量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具体收费标准按“规范、降标、从简”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并发文。
二、收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