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批东建西、批矮建高、批小建大的违法建设的防控、拆除。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上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违法建设须经由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拆除;市水利部门负责城市河道、河坝、河港、堤岸、湖泊等水利设施上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拆除;市新闻部门要对典型违法建设案件及时曝光并跟踪报道。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认定时,在《违法建设认定书》中,应当确认违法建设的地点、面积和建设、施工单位;具体确认“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对“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负责确认具体“影响城市规划”的部位,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负责提供相关的依据和说明,并提出处罚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党政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管好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建设,严格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积极主动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 辖区政府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给予配合,公安机关应及时派员赴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对妨碍、阻挠强制拆除或殴打、漫骂执法人员的当事人,要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拆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违法建设危害的宣传,特别是对典型违法建设要在媒体曝光;加强对国土资源、规划、水利、建设等方面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执法氛围,共同打击一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报告,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