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株政令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株洲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法制、司法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控管力度,彻底整治违法建设。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监控、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区级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村委会在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