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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株洲服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述销售、纳税情况由市区发改委、统计局、税务局和企业促进局审核认定,具体奖励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对于在芦淞服饰市场群有门面并同时在服饰加工园区有加工厂、采取“前店后厂”经营模式的服饰加工及配套企业(户),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在政府已出台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的基础上,市区再增加3‰的补助,鼓励担保公司为服饰加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四)鼓励本市服饰生产企业和品牌参加全国性的服饰展会,支持服饰加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对外销售,对出国(境)参展的企业,适当给予摊位费补贴。对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反倾销与出口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等,参照上级补助额,市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五)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高新区建设引导资金等市政府扶持产业和科技发展的资金,对服饰产业企业或项目予以优先考虑、重点支持。
  (六)“十一五”期间,在“一园三区”内新建的服饰产业项目,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有关报建规费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收费的暂行规定》给予支持。
  五、保障服饰产业发展用地
  (一)既鼓励服饰加工和配套企业征地建厂,也支持服饰加工和配套企业依法租赁、使用土地、厂房。
  (二)对服饰加工企业在服饰加工园区先租用土地兴建厂房的,前三年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解决,三年后可根据服饰加工企业的意愿改办出让手续。
  (三)对服饰加工企业在服饰加工园区征用土地兴建厂房、仓储设施的,其所需土地由园区管委会按优惠价格出让。
  (四)积极探索新的土地租用办法,允许以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六、鼓励服饰企业上规模、创品牌
  (一)对服饰加工企业创国家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服饰加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进行奖励。
  (三)每两年在全市服饰加工行业开展“十强企业”、“十大品牌”、“十佳设计师”、“百佳技工”的评选活动,由市区(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七、加大服饰产业招商引资力度
  积极开展“走出去、引进来”的招商活动。引进沿海大型服饰加工企业来我市发展,实施品牌带动,引进专业的大型物流企业打造现代服饰物流。吸引中小服饰加工企业进服饰园区生产加工,引进大型服饰加工企业进园区搞规模化生产,促进服饰产业集群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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