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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株洲阀门产业的若干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株洲阀门产业的若干意见
(株政发〔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培育株洲阀门产业,促进阀门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配套培育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株发〔2006〕4号),制定本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在全市工业园区内新办的阀门企业或开发的新项目、新产品,从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或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的年度起,当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财政所得额度,地方政府按60%予以奖励。其中,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双高”企业或获“新产品证书”的项目,上述三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100%奖励给纳税企业作为再发展资金。
  上述销售、纳税情况由市发改委、统计局、企业促进局和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具体奖励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实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允许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公司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三、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高新区建设引导资金等市政府扶持产业和科技发展的资金,对阀门产业企业或项目予以优先考虑、重点支持。
  四、“十一五”期间,投资1000万以上的新建阀门产业项目,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有关报建规费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收费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执行,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编费、白蚁预防费收取成本费;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五、支持区政府或龙头企业规划、建设阀门产业加工区,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从政策上给予支持。
  六、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培训机构和培训支持网络,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支撑网络,建立政策咨询和信息支持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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