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三个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三个文件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分析、研究、部署、督查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湖南省关于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规定,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在深入分析本地区消防工作形势、查摆剖析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推动各级政府把消防规划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及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文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成绩列入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