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诉讼应诉规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邵阳市行政诉讼应诉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邵阳市行政诉讼应诉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诉讼应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庭参加行政诉讼,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庭参加诉讼,原则上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庭,应委托本单位副职领导人出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同时委托本单位法规科室负责人或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 出庭参加诉讼。
第五条 委托执法,由委托单位依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出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聘请法律顾问或委托其它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诉讼,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七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在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五日内将案件审理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应诉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