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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总和。主要包括: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及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租金、利息、股息等);接受赠与的收入;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
  但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金,特殊津贴,在校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困难补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造成家庭贫困的;
  (二)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就读的;
  (三)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四)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五)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720元。以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补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因病、残、年老体弱等造成家庭缺乏劳动能力的特困户,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50%进行补差;
  (二)对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5%进行补差。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二)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全组18周岁以上在家村民进行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填写《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表》,并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报村委会。村民小组向村委会申报的低保对象数量,按分配的农村低保基数的1.5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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