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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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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及驻邵部、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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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认真组织实施《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茶座)、游艺厅(室);
  (二)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阅览室和展示厅;
  (三)邮政、电讯、金融等行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及车(船)候车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
  (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体育馆、文化宫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规定的其他公共、工作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由场所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员劝阻吸烟。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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