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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五、加大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周边环境整治力度

  (十三)加大整治企业(项目)周边治安环境力度。政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对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投资商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偷盗器材、欺行霸市和无理取闹、阻工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行企业(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挂点联系制度。对辖区内的规模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实行社区(村、居委会)、办事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管区民警、基层派出所、公安(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五位一体”的分工挂点联系制度。挂点联系成员对挂点联系企业(项目)的周边治安环境负直接主管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凡因不作为而导致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发生,并给企业(项目)造成损失的,一律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受理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充分发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逐步开通网上投诉。推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十五)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测评机制。合理界定被测评对象范围,科学量化考核体系,扩大重点企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参与综合测评的人数、所占分值的比例,把评议权更多地交给项目业主、投资商和纳税人。强化测评结果运用,凡综合测评得分一次排名前三位的,增加该单位当年度5%的评优指标,连续两次排名前三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记功一次,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凡综合测评得分在当轮测评中排名最后三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并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该单位年终不能评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凡综合测评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报请市委常委会决定,责令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辞职。属于省管单位或省管的干部,由市委、市政府书面提请省主管单位或上级组织部门调整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十六)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凡当年因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受到查处的,单位不能评先,不能申报文明单位。凡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一把手要写出公开检讨;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一把手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国家公务员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诫勉谈话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规定确定为“不称职”档次,不能提拔重用。对拟评先评优、申报文明单位以及拟提拔重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优化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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