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9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部、省属在邵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保障我市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9〕36号)、《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应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采取财政负担为主和单位适当补助的方式,由市财政、参保单位和公务员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进行调整完善。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此外,尚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中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科院和工程院院士比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执行。具体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