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各级发改、企促、财政、商贸、工商、税务、金融、建设、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株洲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株政发〔2005〕8号)要求,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内部统计基础建设,切实履行指导归口单位的统计工作责任,按照统计方法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及时更新维护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统计调查和全市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法对部门统计工作定期进行巡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质量。
严格规范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株政办发〔2006〕8号)要求,设置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必需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同时,强化统计手段,逐步实行在网络环境下报送统计调查资料。
积极推行统计代理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对统计中介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力度。一些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向当地统计中介组织申请实行统计代理,健全核算制度,规范内部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三、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
不断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服务业、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统计方法制度、综合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巩固完善统计工作功能体系,全面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环境和人文等各个领域的发展状况,引导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信息,报告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数据公布的管理,防止重复调查和“数出多门”。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制度,培养一大批爱岗敬业、综合素质好的统计专业人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关心统计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