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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提供交通便利,对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输送泵(含拖泵、车载泵、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在养路费、通行费以及过路过桥等方面按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上述车辆为工程特种作业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工程特种作业车辆通行证,并提供通行和占道作业的便利,实行全线全日通车。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内。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市场宏观调控工作,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在埠外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向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供货时,供应单位应事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质证明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资料等文件,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或项目开工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说明,并办理供应合同备案手续,不得提供虚假合同,弄虚作假。否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监督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行为,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制定,由市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本着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地竞争,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行业市场;不得坑蒙拐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搞恶性竞争,破坏行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注重产品质量,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给使用预拌混凝土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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