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址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交警、交通、散装水泥、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城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凡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察核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条件限制,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所使用混凝土有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