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考核评比工作,根据《株洲市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工作方案》和《株洲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株洲市城市管理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负责制定本市城市管理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市考评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市有关领导为副主任。考评委员由城市四区区长、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房产局、卫生局、工商局、民政局、广电局、环保局、交通局、教育局、文化局、企促局、邮政局、商务局、城投公司、株洲日报社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考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的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和督查督办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
二、考评对象、内容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两类进行。
A类单位是:城市四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房产局、卫生局、工商局、民政局、广电局、环保局、交通局、教育局、文化局、企促局、邮政局、商务局、城投公司、株洲日报社。
B类单位是:市区副处级以上有独立院落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考核内容
详见《株洲市城市管理考核标准表》
三、考核办法
(一)集中检查
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单位为达标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1.每季度对A类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考核1次,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每次检查以100分为基分进行评分,年底总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