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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禁止运输建筑垃圾(5:30至22:00),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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