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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或临时消纳场地。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资料;
  (五)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
  区人民政府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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