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