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给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 2007〕 22号 )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 2007〕 16号 )精神,为促进我市生猪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生猪市场均衡供应,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生猪生产和确保市场供应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省的养猪大市,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猪肉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 (市、区 )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扶持生猪生产的有关政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和保护好养殖户 (企业 )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生猪生产的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
二、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发展生猪生产是稳定猪肉市场供应的基础,要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 一 )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尽快落实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 (场 )的补贴政策。畜牧水产部门要认真核清能繁母猪的存栏数量,及时掌握变动的情况;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要尽快将每头 50元的补贴资金发放到养猪者手中,其中县 (市、区 )财政承担的补贴经费必须到位,严禁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挪作它用。
( 二 )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必须加快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50%、省级财政负担 30%、养殖户 (场 )负担 20%。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 (场 )投保,防范养殖风险。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