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全社会、全方位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率,增强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努力提高成人戒烟率。
第五十八条 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认真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巩固完善现有中医医疗机构,健全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使中医药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共同承担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和引导中医药人力、技术资源向农村流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简、便、廉、验的优势,提高农村的中医医疗服务水平和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贡献率。
第五十九条 积极稳妥调整与健全医疗服务网络。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进行总量控制,对布局不合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关、停、并、转、迁。
(一)鼓励医疗机构按市场原则进行整合,形成集团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继续发挥政府在资源整合中的作用,按照市场规律组建医疗机构集团。
(二)通过调整配置不合理的基层医疗机构,在全市逐步形成社区医疗服务网络,并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医疗服务格局,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六十条 完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十部委局《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326号)精神,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种形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明确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性质和功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服务。下大力气合理调整和配置社区卫生资源。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和外部监管机制,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改革人事和收入分配等制度,将社区居民是否受益、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工作的主要标准。协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等制度,完善医疗保险、药品生产流通、医疗救助、教育、人事等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创新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机制,探索政府“花钱买服务”等资金投入、补偿方式,并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十一条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积极推进农民健康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全市农村逐步建立起多种形式的、抵御疾病风险能力较强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建设,实施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村一体化”规范管理,调整乡村卫生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
抓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实现乡镇卫生院一无五配套(即无危房,房屋、人员、设备、技术、管理配套)目标,到规划期末完成所有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配套的改(扩)建工作。
巩固农村初保成果,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开展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积极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抓好省、市级卫生村的创建工作。力争创建省级卫生县城1个,省级卫生村5个以上,市级环境卫生示范村22个。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到2010年末,乡村医生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吸引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鼓励支持城市相对过剩的卫生资源和人才向农村流动,做好“卫生下乡”工作,以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二条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按照国家卫生改革配套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找准发展空间,调整运作方式,减员增效,降低物耗成本与劳务耗费;不断深化劳动、人事用工、内部分配制度及后勤服务社会化等各项改革。针对财政补助原则与方式的改变及有关经济政策,调整医院预算及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有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三条 实施科教兴医战略,不断提高医学人才队伍总体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依托现有优势学科,结合居民健康需求及解决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防治的关键技术,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学科建设,创建2-3个省级重点学科、10-20个市级特色专科,力争在肿瘤治疗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微创技术、小儿外科、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精神医学等专科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临床重点学科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进入全省地市级先进行列。在努力开展科研工作的同时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
进一步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大力培养高层次的医学人才和一批适宜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对基层单位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卫生医务人员的整体水平;加强卫生管理干部的培训,到规划期末对全部院级管理干部进行卫生管理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的轮训,造就复合型管理人才。
第六十四条 加强规划的监督和评价。把区域卫生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使规划逐渐趋于完善。对规划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逐步解决,使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经费等落到实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分析、评估,不断修改完善,确保本规划顺利实施。本规划实施结束后,对规划期内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本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确保本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六条 成立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