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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区域卫生规划(2006-2010)》的通知


  第四十条 实施科教兴卫,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健全市、县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把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密切挂钩。
  巩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到2010年,全市各医疗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项目的学科专业(一级学科)覆盖率达到100%;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100%。实行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制度。建设一支稳定的社区全科医生队伍。
  第四十一条 用高标准、科学化的评价体系规范、优化专科建设。根据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合理投入,不断探索和完善内部机制,整合医疗资源,使之得到合理利用。通过学科建设培养一批在市内和全省知名度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创造一批较高水平的医学科研成果,促进全市医学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高,营造一个学科建设与医院发展相协调的良好氛围,打造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名院、名医、名科”。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认真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培训规划,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聘用办法,加强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十三条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确定合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聘用条件,实行评聘分离,规范兼职行为。逐步建立按需设岗、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契约管理的用人新机制。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考制度。改革内部分配机制,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和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同时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服务市场建设,完善人事代理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组建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人才引进测评机构,加强卫生人才的社会评价管理。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程,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平稳分流后勤人员,减少行政后勤人员的配置。
  第四十四条 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出畅通的引进和流动机制。既要严把准入关,严格控制非卫生专业人员进入卫生系统,又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采取公开招聘、经费资助、政策倾斜等方式,建立以智力、技术为特征的卫生人才流动制度和方式,研究实施卫生人才流动相关政策。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主,科学引进人才为辅的原则,坚持人才引进的标准,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大力引进省内外优秀医学人才,努力吸引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工作,促进人才交流,保持我市卫生高级人才队伍的领先优势。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扭转卫生人才逆向流动的状况,鼓励三级卫生机构人才向二级、一级机构流动,二级卫生机构人才向一级机构流动,城市卫生人才向农村基层流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以单位、行业为基础,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流动形式。
  第四十五条 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对医学院校本科毕业后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财政应给予一次性补助。建立面向农村的工作机制,做好队伍充实与管理工作。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高以上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并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必须到上级医院进修半年以上的制度。

第六章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划所指大型设备包括CT、SPECT、PET(正电子发射体层摄影装置)、VFCT(超高速CT)、MRI(核磁共振)、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X-刀、γ-刀、医用直线加速器以及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管理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
  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原则是: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机构的层次、功能相适应,提倡适宜技术和常规设备,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率。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服从省级规划总体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渠道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应纳入区域规划范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应遵循省卫生厅统一规划要求,原则上不新添置大型设备,总量控制,以新替旧。
  第四十九条 鼓励组建大型仪器共享中心,如影像检查中心、生化检验中心、放射治疗中心等,不断提高医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五十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委托具有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供应商。

第七章 卫生经费配置

  第五十一条 卫生事业经费配置应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第五十二条 卫生事业经费的配置标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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