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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坚持国有为主导,推进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
  按照“国有主导、多元投资、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城市公交企业要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本参与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改革,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进一步加强与县郊客运企业的整合,扩大公交企业的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在保障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强化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监管
  1.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公交企业司乘人员持证上岗、服务培训制度。
  六、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植力度
  (一)增加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
  1.统筹安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经费。城市公交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加大公交车辆置换投入。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增加和更换一定比例公交车辆,提倡和鼓励公交企业优先选用电动公交车和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公交车辆。政府对公交企业置换车辆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并按每年新增车辆数给予专项补助。
  3.建立公交站场、港湾式站台、候车亭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投入机制。在公交停车站场、港湾式站台、候车亭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等行政性收费。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公交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其他设施建设。
  4.建立健全公交优先发展补贴、补偿制度。对公交企业由于实行低票价、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专项补助资金,设立免费群体乘座公交车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同时,落实燃油补助及其他相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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