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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2008-2012年蓝天碧水行动方案》的通知

  3.农村面源污染防治。⑴加强养殖污染防治。规模化养禽养殖场均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畜禽废水和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造成水污染。⑵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使用有机肥、稀释可控化肥和高效低毒生物农药,控制过多使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农膜和农业用品包装物(瓶、袋)的管理。
  4.饮用水源保护。⑴编制《株洲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⑵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工业废水直排口;⑶关闭、搬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码头及三产企业;⑷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采砂、水产养殖等作业;⑸规划和保护城市第二饮用水源;⑹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改水工程,提高农民饮用水源水质。
  5.湘江、渌江、洣水干流综合整治。⑴禁止向湘江、渌江、洣水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建筑余土等影响水质的行为。⑵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凡在株洲市水域进行航运、采沙等作业的船舶,均应在2008年12月前安装油污分离器;各港口码头均应设置废油、垃圾集中收集装置,船舶废油、垃圾必须移交港口码头集中收集处置。⑶在湘江、渌江、洣水河道内的非法淘金业主,必须限期将全部淘金设备撤出河道,逾期不撤出的,依法予以没收。⑷凡未经环保、水利、工商、交通、国土等部门批准,擅自在湘江、渌江、洣水禁止规定区域内经营采砂、砂石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业活动,在河堤内搭棚、种菜等,一律予以取缔或拆除。
  6.市区港水污染综合整治。⑴开展枫溪港、建宁港、白石港综合整治工程,在2012年前,三港水质达到Ⅴ类水质标准。⑵开展霞湾港、老霞湾港、铜塘港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清除三港重金属污染底泥,治理清水塘工业区沉积重金属污染。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不断完善蓝天碧水行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蓝天碧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蓝天碧水行动的实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人员专门抓的工作机制;实施蓝天碧水行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市蓝天碧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和督查制度,及时反映工作动态,通报进展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二)通力协作,全面落实蓝天碧水行动各项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制定本方案的实施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防治、清洁能源推广、饮食油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蓝天碧水行动方案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分步实施;经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污染企业的限期关停和搬迁、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及企业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水土保持监管和农村改水工作,牵头负责枫溪港、建宁港、白石港、霞湾港整治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监管、清洁能源推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畜禽、水产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蓝天碧水行动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并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监察部门负责蓝天碧水行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辖区蓝天碧水行动方案,切实抓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本辖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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