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蓝天行动
1.工业污染防治。⑴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源,确保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不建设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项目。⑵市区、醴陵市城区工业锅炉、窑炉,应严格执行《关于在城区推广使用天然气的通知》(株政办函〔2006〕54号文件)精神,按期完成煤改天然气工程。⑶加大重点大气污染源治理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⑷不符合城市功能区划的大气污染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予以搬迁改造,限期淘汰废气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产品。⑸城市区域内禁止燃用含硫率大于1%的煤炭。
2.生活污染防治。⑴市区、醴陵市城区住宿业、餐饮业及其它服务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燃煤设备推广使用天然气。⑵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城市区域住宿业、餐饮业及其它服务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率大于1%的煤炭。⑶认真落实《株洲市饮食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餐饮企业限期治理或搬迁。
3.扬尘污染防治。认真贯彻《株洲市城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抓好建筑施工扬尘、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汽车尾气治理,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以上。
(二)碧水行动
1.工业污染防治。⑴严格执行《关于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水污染物项目,尤其是控制涉镉、汞、铅、砷等重金属污染物项目。⑵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淘汰工艺落后、水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调整对水环境,尤其是对饮用水源有污染隐患的产业布局;引导新建和搬迁企业进入工业园区。⑶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大力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从生产源头上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在有色冶炼、化工、建材、火力发电、机械等支柱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以清水塘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区建设为龙头,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建设。⑷强化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业废水必须持续达标排放,超标废水依法予以处罚;重点废水处理设施应由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原料、燃料、废渣一律入库,不得露天堆存;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厂区初期雨水一律进入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和安全填埋工作,遏制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产生水污染。
2.城市生活污染防治。⑴城市污水、雨水分流。城市旧城区改造、小区开发,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雨水管道,污水、雨水必须分流,为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作准备。⑵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2008年,建成株洲河西污水处理厂;2009年,建成龙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醴陵市污水处理厂;2010年,建成枫溪、渌口、攸县县城、茶陵县县城、炎陵县县城污水处理厂。⑶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用,按时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的管理、监督、运营体制,提高污水处理效率等。⑷醴陵市、株洲县、攸县在2008年前建成规范化垃圾处理场,茶陵县、炎陵县在2010年前建设规范化垃圾处理场,遏制生活垃圾产生的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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