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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专题)会议的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专题)会议的规定》的通知
(株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专题)会议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原《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规定》(株政发〔2006〕39号)自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专题)会议的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专题)会议,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某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可解决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自行研究处理。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参加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巡视员、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有关负责人、市法制办及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为部门、单位负责人。
  四、市政府办公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五个工作日报常务秘书,按程序审定。汇报材料必须在会前三个工作日送常务秘书,市政府办在会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各位与会成员;议题内容事关多个部门或涉及项目、资金等事项,应在会前充分协调,未经协调不得提交。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由秘书二科承办)。主要任务是准备议题材料,下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的领导,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专题)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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