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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修订通过,现予印发。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株政发〔2006〕38号)自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认真执行市委的决议和决定,定期向市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决策。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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