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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禁止在主要干道临街建筑物二层楼面至顶楼檐口的外墙上设置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预留广告位除外)。
  (四)禁止在城市主干道路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载体。
  第十三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批部门在接到材料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踏堪,签署意见。
  (三)审批部门同意设置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完毕。大型户外广告在竣工后十日之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到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资质证书副本及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合同;
  (三)广告发布的实景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不包括高立柱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高立柱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超过期限还需要继续使用者,必须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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