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印刷必须清晰、规范、准确。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规划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条件、种类、规格、规模、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国家强制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要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应当定期维护、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由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空地、照明、供电、交通等公用设施上及其垂直空间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冠名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其余户外广告收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应在取得使用权之后7个工作日内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户外广告的登记编号,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时发布。户外广告审核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登记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禁止在城区设置布幅、条幅、横幅、彩旗等形式简陋的临时广告。重要活动或特殊情况须临时设置广告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登记。
(二)禁止在城市公用设施、树木、电杆、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印刷品广告应按批准式样、规格和数量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地点张贴。国家机关发布的通告、公告、布告、通知等不属于户外广告管理范围,但应在规定地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