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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9日)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城市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包括建成区和规划区)及入城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包括占道宣传),适用本办法。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单位指示牌、招牌、店堂牌匾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三)各类气模类广告。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他临时性广告(包括占道宣传)。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日常管理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及日常监管机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用地的大型户外广告的用地规划审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市财政、物价、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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