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道路挖掘施工需安排有市政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实施。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其他单位施工的破道工程,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质量监督。破道工程竣工后,应由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押金。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贰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破占道许可证,擅自破挖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未在破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档设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