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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道路挖掘施工需安排有市政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实施。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其他单位施工的破道工程,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质量监督。破道工程竣工后,应由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押金。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贰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破占道许可证,擅自破挖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四)未在破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档设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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