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河东三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道临时占用(挖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交警支队联合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天元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道的临时占用(挖掘)由市政府委托天元区政府负责审批,其余市管道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交警支队联合审批;区管道路由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区交警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城市破占道路管理实行联合办公制度。市管道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市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联合审查、现场勘察,市政务中心窗口统一收费、办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发证前必须征得市交警支队的同意。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3年的;
(三)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
(四)法定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五)挖道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第十条 凡因基建、安装或经营,需临时占用或开挖城区道路的,占用或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书面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设计;
(三)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破占道管理部门收到破占道申请报告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勘察,确定占用(挖掘)道路的范围、面积、期限,提出文明施工的要求,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破占道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破占道路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破占城市道路手续时,应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城市破占道路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按破占道费的一倍交纳押金。所有收费均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纳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管养,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破占道路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领取“破占道许可证”后,即可在指定日期内按相关规定进行破占道路施工。破占道路单位(或个人)破挖车行道应与该路段交通管辖单位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管制方案方可施工。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