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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所有投标人均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规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当在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六章 投诉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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