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由招标人签收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分别由相应投标人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由招标人当众宣布: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1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原则上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标专家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